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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化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原计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7817X(2-4)。法定代表人:陈小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文化,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文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