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来与被告刘金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来,刘金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2235号原告(反诉被告)刘福来,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胜,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刘金保,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原告(反诉被告)刘福来与被告(反诉原告)刘金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胜、被告刘金保(反诉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福来诉称:2005年3月29日,其与被告刘金保经协商,其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西庄村东北处1.6亩农田和0.7亩山地承包给刘金保经营,期限为30年,即自2005年5月1日至2035年5月1日;承包价格为30年一次性给付每亩300元。随着物价的不断增长,其曾多次要求刘金保归还农田和山地或增加承包价至700元每亩,但刘金保均不同意。现要求判令刘金保返还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西村东北处1.6亩农田。被告(反诉原告)刘金保辩称并反诉称:其承包原告刘福来的1.6亩农田及0.7亩山地属实。其按合同约定将30年的承包费共计1010元已经付给刘福来。0.7亩山地已于2012年被有关部门征用。现在只有1.6亩农田由其耕种。其在田中栽种了榉树。现同意返还刘福来土地。但因刘福来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现反诉要求刘福来赔偿其违约金1000元、树木移栽费75535元、年收益的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退还租金668元,合计85203元。反诉被告刘福来辩称:反诉原告刘金保所诉与事实不符,刘金保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改变了土地用途。对刘金保的反诉请求,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福来与被告刘金保于2005年3月27日签订土地承包(流转)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刘福来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西庄村东北处水田1.6亩、山地0.7亩承包给刘金保从事(主营项目)种植业、养殖业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35年5月1日止),承包价格为30年一次性给付每亩300元,于200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刘金保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承包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若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实际产生的损失及应获取的年利润为准。该合同经禄口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鉴证。同月29日,刘金保出具承诺书,载明根据刘金保与西庄农户承包土地合同文本,现刘金保与农户间就田亩承担费用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刘金保负责承担相关政策规定的田亩承担费用,含税费,以实际丈量为准;2、按相关政策规定,农户享受的农业补贴等,由农户享受,刘金保不予享受;3、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流转,按政策规定执行,对政策性征用,农户享受土地补偿费,其他补偿归刘金保所有。桑园社区在该承诺上盖章证明。合同签订后,刘福来将自己承包经营的上述土地流转给刘金保承包经营,刘金保于同年4月5日支付给刘福来承包费共计1010元(水田1.6亩,每亩500元、山地0.7亩,每亩300元)。2012年,因政府建设公路,征收了讼争的0.7亩山地,该0.7亩山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刘福来领取,青苗补偿费由刘金保领取。1.6亩水田由刘金保栽种榉树至今。2015年11月,刘福来认为承包价格过低,曾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撤诉。2016年9月27日,刘福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金保返还1.6亩水田。审理中,刘福来认为刘金保改变土地用途,将水田用于栽树,要求刘金保返还土地。刘金保认为刘福来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刘福来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损失。刘金保主张的损失为起树费21300元、重新栽植费15975元、运输费5325元、辅材及养护费15975元、树木移栽造成树木死亡损失费16960元、年收益损失8000元及应退还的租金668元,合计84203元。刘金保提供了南京地区苗木指导价格表和自行委托他人测算的损失明细表。刘福来对刘金保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且认为其并无违约行为。本院依法对刘金保栽种的树木情况进行了解,刘金保在1.6亩土地上栽种了约650棵的榉树,直径为5厘米的较少约20%,直径2-3厘米的约80%。本院对于树木移栽的相关费用及损失情况向专业人员进行了了解,直径5厘米以下的起树费用为2-5元,直径5厘米以上的起树费用为8元每棵,重新栽种费用为起树费用的80%,运输费用约为1000元左右,养护费用也约1000元,树木移栽应避开高温季节,成活率可以达到80%。根据南京地区常用苗木指导价格表记载直径4-5.9厘米的榉树单价为55元。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使用权合同、承诺书、流转金发放清单、证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刘福来将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给被告刘金保承包经营,双方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中超过刘福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部分无效。刘金保将流转的土地用于栽种树木符合合同约定从事农业种植业,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刘福来认为刘金保改变土地用途,但未能提供证据。刘福来要求刘金保返还土地,现刘金保也同意返还土地,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的合同应予解除。但因刘福来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刘福来应赔偿刘金保因违约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经计算,刘金保的损失为退还1.6亩水田的租金628元、起树费3640元、重新栽种费2912元、运输费1000元、养护费1000元、树木死亡损失费3575元,合计12755元。刘金保主张的年收益损失8000元,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刘金保要求刘福来赔偿损失的同时又要求刘福来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对刘金保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保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桑园社区西庄村东北处水田1.6亩责任田返还给原告刘福来。二、反诉被告刘福来赔偿反诉原告刘金保各项经济损失12755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5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刘福来负担224元,由被告刘金保负担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 判 长 成 林人民陪审员 陶求贵人民陪审员 熊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