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荣春与杨金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春,杨金横,杨正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春被执行人杨金横被执行人杨正雄本院受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李荣春申请执行杨金横、杨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金横、杨正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金横、杨正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金横在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股份65%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杨金横在云南阳金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股份35%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二年:2017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