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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兰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兰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兰美建,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兰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陈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美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兰美建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兰美建所有的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金穗花园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竞买人胡敏通过京东拍卖平台以127.56万元竞得该房屋。因被执行人为兰美建的案件现在执行中的共有十三件且均为普通债权,13个案件的总标的额为605万元,申请执行人陈军按比例分配得到92,037.00元(含垫付的评估费及公告费12,700.00元,诉讼费6,170.00元)。本案执行到位本金73,167.00元,现被执行人兰美建仍欠申请执行人陈军借款本金326,833.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1,002.05元已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