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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安康市福兴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西安铁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铁路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民终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福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进站路广景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100090506。法定代表人:汪富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莎,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62311060-1。法定代表人:刘生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男,该局安康建筑段副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仪,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康市福兴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康市福兴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富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星、杨莎,被上诉人西安铁路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王汉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康市福兴房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5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秦瑜审 判 员  程淑芹代理审判员  魏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姬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