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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汉军与蔡惠明、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军,蔡惠明,沈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604号原告:张汉军,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惠明,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沈福林,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张汉军与被告蔡惠明、沈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汉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张汉军负担。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云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