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30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双流区。2015年11月、2017年3月因吸毒被双流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辩护人黄靖,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红森,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庆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都江堰市玉堂镇宝瓶村4组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夏某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1袋,净重22.75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夏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疑似毒品物质一袋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场盘问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毒品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净重达22.75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冰毒22.7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雅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