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播州区。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籍贯: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本院在执行杜XX与杨XX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向申请人杜XX支付10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实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XX向申请人履行2000元后,与申请人杜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