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118号原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世纪华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43606J。法定代表人胡波。委托代理人宋子雄,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连贵,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9(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湘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