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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固奥特模具厂与长安区供电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固奥特模具厂,长安区供电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082号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固奥特模具厂,住所地:西咸新区。经营者王振宇,系该厂负责人。被告:长安区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沛,系该局局长。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固奥特模具厂与被告长安区供电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固奥特模具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固奥特模具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