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宇婷、王彦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婷,王彦敏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婷,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敏,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上诉人张宇婷因与被上诉人王彦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宇婷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宇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宇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宇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