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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林勇罚金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27号移交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勇,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林勇罚金一案,本院(2017)川03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勇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勇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