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林勇罚金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27号移交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勇,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林勇罚金一案,本院(2017)川03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勇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勇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