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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571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571号原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安青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宝平。被告: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永林。法定代表人:肖宏。原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陵县华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鑫晟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慧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严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