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秋与杨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杨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860号申请执行人:黄秋,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学苑街12号1栋1单元附8号。被执行人:杨学华,男,1978年10月1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旺隆镇旺隆新街25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绿洲缘小区D栋1单元6-2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黔0381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学华履行给付110,000.00元、诉讼费1,150.00元及执行费35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秋与被执行人杨学华达成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秋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默审判员 明祖义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