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余尚格与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尚格,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59号申请人:余尚格,男,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外滨江路6-5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云涵。申请人余尚格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28446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尚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余尚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博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