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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季炜凡与宫志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炜凡,宫志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59号原告:季炜凡,男,1978年12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宫志江,男,1972年2月8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炜凡诉被告宫志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炜凡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炜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炜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