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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与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陈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308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乾龙乡迴龙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69340F负责人:邓亮,主任。被告:陈涛,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与被告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龙分社负担。审判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霖(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