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9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明敏、侯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敏,侯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敏,男,1988年07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科技开发区。被执行人侯茂林,男,1981年04月0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敏与被执行人侯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陈杭军执 行 员 :吴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志 辉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8663号时间:2017年7月14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2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陈杭军执行员:吴晓辉代书记员:陈志辉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陈杭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海娥、林荣富、林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处、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张光潮:同意承办人意见。吴晓辉: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8663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