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82号朱万国申请执行沈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国,沈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82号申请执行人朱万国,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沈鹏华,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朱万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沈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万国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5400元,本息共计144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朱万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沈鹏华交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400元,现履行款已全部结算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30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中(限被告沈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朱万国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5400元,本息共计14400元。)判决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磊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