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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175号原告:张红霞,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16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明旺,执行董事。原告张红霞为与被告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88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红霞、被告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明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买卖业务往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8899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红霞货款388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义乌名望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