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色庆春与金凤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庆春,金凤财,尹凤武,罗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225号原告:色庆春,现住白城市。被告:金凤财。被告:尹凤武,现住白城市。被告:罗财。原告色庆春诉被告金凤财、尹凤武、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金凤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凤武、罗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色庆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金凤财偿还借款32000.00元;2、要求尹凤武、罗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日,金凤财在原告处借款3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尹凤武、罗财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字。以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金凤财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数额也对,同意还钱,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2016年3月3日,金凤财在原告处借款3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尹凤武、罗财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处签字。以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与被告金凤财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被告金凤财应否偿还原告借款,数额如何确定。2、被告尹凤武及罗财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金凤财借款的事实存在以及借款的数额,且金凤财对借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故金凤财应偿还原告借款32000.00元。尹凤武及罗财为金凤财的借款担保,并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故双方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故尹凤武、罗财应对金凤财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凤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色庆春借款32000.00元。二、尹凤武、罗财对金凤财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金凤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