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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宫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宫凤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3457号原告:王桂荣,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明,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凤茹,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原告王桂荣与被告宫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凤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6日,被告宫凤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个人周转,口头说几个月内还清原告,其后,被告返还原告两万现金和转账共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此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剩余两万元借款,至今仍未偿付,为此,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宫凤茹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8月16日,被告宫凤茹向原告王桂荣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桂荣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利息以新华保险结算为准借款人:宫凤茹身份证号码:×××2014年8月16日”。原告主张,被告因个人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在2014年12月底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尚欠2万元未偿还,被告未支付过利息,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事实、时间、数额、借款人和借贷关系成立。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未提出任何抗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凤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桂荣偿还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宫凤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毕海波审判员仇慧奇人民陪审员倪伟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芳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