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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梁珩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梁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086号原告:刘梁珩,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朱渝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飞、张婧,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梁珩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梁珩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梁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