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185号原告: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1106号。法定代表人:吴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特别授权),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周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4.00元,减半计收4,562.00元,由原告成都昇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杨云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