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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水清与张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清,张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清,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29号。被执行人:张海芳,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向阳街东四巷46号。本院在执行刘水清与张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海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