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水清与张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清,张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87号申请执行人:刘水清,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29号。被执行人:张海芳,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向阳街东四巷46号。本院在执行刘水清与张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海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