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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邱达昌与王洪安、李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达昌,王洪安,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092号原告:邱达昌,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洪安,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霞,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邱达昌与被告王洪安、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日5日立案。原告邱达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达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