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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硕靓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鱼儿宝贝母婴生活馆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硕靓,西安市灞桥区鱼儿宝贝母婴生活馆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736号原告:唐硕靓。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鱼儿宝贝母婴生活馆。负责人:董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硕靓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鱼儿宝贝母婴生活馆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硕靓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硕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元,本院退付原告200元。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古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