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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家住南昌市高新区。2010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同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与宫某、申某1(已判决)、喻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于2012年2月16日,由熊某驾驶一辆黑色赣A×××××比亚迪轿车一起来到乐平市城区,上午9时许喻某假扮路人,在乐平市东门口处找到被害人胡某打听“神医”住处,申某1假扮带路人趁机上前拉胡某一同前往来到“神医”住处。在翥山岭巷内与由宫某假扮的“神医”孙女相遇。宫某伙同申某1、喻某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胡某将有血光之灾,需要取钱来化灾,然后假扮帮忙画符化解趁被害人胡某闭眼时以调包方式将胡某的6075.6元现金盗走,后由被告人熊某驾车逃走。案发后,同案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熊某于2017年3月28日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瑶湖村委会证明、(2010)高新刑初字第5号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乐刑初字第39号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同案人宫某、申某1、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为有目的,合伙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熊某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开车接送同伙,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长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