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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字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柏与被告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柏,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字5781号原告:李明柏,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5862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法定代表人:赵裕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达,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明柏与被告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郑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明柏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慧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