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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与中宸产业投资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中宸产业投资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920号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291号附5号。法定代表人:赖章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军、王丽华,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宸产业投资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18号春和天地光谷店(原709综合楼A楼)3层。法定代表人:雷开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宸产业投资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湖北永达电(扶)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冬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