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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含军与袁恒平、周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含军,袁恒平,周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627号原告:刘含军,男,1963年3月6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袁恒平,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周广生,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刘含军与被告袁恒平、周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含军负担。审判员  赵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