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直诚申请执行廖觉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直诚,廖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直诚,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廖觉勇,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陈直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觉勇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55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觉勇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发现其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汽车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廖觉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直诚,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