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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应祥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1刑申50号林应祥: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榕刑终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原判认定你犯受贿罪的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徐积章、王金聚、苏江源、王玮祎、黄忠煌、俞鸿珍、黄永盛、秦萍霞、汪家松、徐林、黄壮志、方洁等人的证言,《福州市宣传部、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调查通知》、福州市宣传部与福建华通工商资讯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市2012年1-5月新增文化产业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合同书》、《福州市宣传部、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文化产业名录清查工作的通知》、福州市文改办与福建华通工商资讯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状况调查项目合同书》、《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ICP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统计局(人口处)及福州市统计局与福建华通工商资讯有限公司签订的《2011年ICP调查协议书》、福建华通工商资讯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调查报告,你本人及同案人施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申诉期间,你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1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在纪委调查期间就主动交代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依法对你予以减轻处罚,已臻合理。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