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宽忍诉陈道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忍,陈道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3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宽忍,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道清,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伟,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宽忍诉被告陈道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宽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宽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宽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计3816元,由原告李宽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