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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宽忍诉陈道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宽忍,陈道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3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宽忍,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道清,女,汉族,生于1994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伟,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宽忍诉被告陈道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宽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宽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宽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计3816元,由原告李宽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