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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沈宜高、杨岳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宜高,杨岳霖,石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宜高。被执行人杨岳霖。被执行人石金玉。申请执行人沈宜高与被执行人杨岳霖、石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宜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87号。被执行人杨岳霖、石金玉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给债权人沈宜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借款15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1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交纳执行费36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金玉现有车牌号为桂AXXX**科雷傲牌汽车一辆(已抵押给第三人狮桥融资(中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桂1281执3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岳霖有位于XX市XX山谷路XX房产XX栋(土地证号:宜国用XXXX第XX**号,房产证号:宜房建宜州字第**号,该房已于2015年10月13日办理抵押给第三人兰双八十五万元,)、杨岳霖与石金玉共有位于宜州市XXXX号(XXX)X幢X-X-X-X有商品房一套及车库一间(商品房房产证号:桂房权证宜字第**号,共有证号为桂房宜共字第XXXXXX号,该房产已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抵押贷款,他项权证号:桂房宜他字第XXXXXX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宜共字第XXXXXX号、桂房权证宜字第**号,车库已于2015年10月16日抵押给第三人兰双,他项权利证号:宜房他证宜州字第**号)。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桂1281执98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二处房产及车库。对于上述已查明被执行人杨岳霖、石金玉的车辆、房产、车库因已抵押给案外人,现暂不具备条件。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10日本院向权利人沈宜高告知本院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杨岳霖、石金玉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