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茂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茂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ZHANGXUAN,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英鸷,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宋茂地,男,生于1982年,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联系地址:四川省南充实南部县。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98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茂地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宋茂地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