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坚强与杨斌、赖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坚强,杨斌,赖爱娜,梅式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557号原告:曹坚强,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杨斌,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赖爱娜,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梅式策,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曹坚强与被告杨斌、赖爱娜、梅式策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斌、赖爱娜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被告梅式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7日,被告杨斌由被告梅式策提供担保,向原告曹坚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向原告借款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4月5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造成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二年,被告杨斌、梅式策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栏、担保人栏签名并捺指印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杨斌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梅式策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另认定:被告杨斌与被告赖爱娜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斌、赖爱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曹坚强借款2万元;二、被告梅式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梅式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斌、赖爱娜追偿。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斌、赖爱娜、梅式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