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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世杰与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杰,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903号原告:张世杰,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西侧陕西宾馆北侧国宾中央区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钱嘉。原告张世杰与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杰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世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