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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佟某杰与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某杰,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某杰,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汉族。上诉人佟某杰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佟某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佟某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佟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佟某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吴永梅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