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细英,郑绍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财保22号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69340Q。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沈细英,女,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申请人郑绍毅,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细英、郑绍毅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人民银行的储备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绍毅所有的位于全南县XX大道(XX三期)X栋XX#钢混第六层房屋(产权证号:全房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沈细英所有的位于全南县XX路(XX小区)X栋XX#框架第1-2层房屋(产权证号:全房字第××号)。以上财产保全价值限于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