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华林、范保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林,范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胡华林,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范保华,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华林与被执行人范保华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保华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胡华林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