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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潘四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潘四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99号申请人:张爱民,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潘四偏,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民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四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四偏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内0824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