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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宋九玲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刚,宋九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818号原告:王金刚,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九玲,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护士,户籍所在地秭归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刚与被告宋九玲所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刚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金刚负担。审判员  姜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士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