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伟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宋伟超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617号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和平路93号。负责人周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巧玲,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宋伟超,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以被告人宋伟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宋伟超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自愿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