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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能燃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博鸿针纺织有限公司、邵建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华能燃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博鸿针纺织有限公司,邵建华,鱼妙金,邵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414号原告:常熟市华能燃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80396,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1106室。法定代表人:金泽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博鸿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81000313538,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金桩路3号。法定代表人:鱼妙金。被告:邵建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住常熟市。被告:鱼妙金,女,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常熟市。被告:邵健,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华能燃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博鸿针纺织有限公司、邵建华、鱼妙金、邵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华能燃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华能燃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