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胡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胡月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05号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营业场所永安市巴溪湾景泰秀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53994086。法定代表人:贺秋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月英,女,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原告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胡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以胡月英主动交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胡月英主动交付物业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立信物业经营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钭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