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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蔡开阳与方泽龙、刘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开阳,方泽龙,刘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蔡开阳,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方泽龙,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刘传会,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蔡开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泽龙、刘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开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泽龙、刘传会给付标的款910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泽龙、刘传会不在本县居住,也常年不在位于浙江省安吉县良朋镇受荣村巴泥自然村22号的家中,其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2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