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5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典丽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王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58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支行。被执行人:王典丽,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鲁0683执258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典丽名下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的房屋。现因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典丽名下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