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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建利与宁海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利,宁海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368号原告:陈建利,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宁海县。被告:宁海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57968174B),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45-1,145-2号。法定代表人:夏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建利与被告宁海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建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建利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