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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汤某、汤荣程等与陈再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汤荣程,陈再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1252号原告汤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汤荣程,男,201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学龄前儿童,居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汤某,基本信息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杰钢,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坤,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再敏,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原告汤荣程诉被告陈再敏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原告汤荣程撤回对被告陈再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3元,减半收取5721.5元,由原告汤某、原告唐荣程负担。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霄 关注公众号“”